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设置重大节日道路灯光、景观区灯展、楼体灯饰、大型电子屏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和周边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定时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