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