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存放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管理,使用者应当文明使用,保持共享交通工具排列有序。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