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禁止吸烟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卫办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