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禁止吸烟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卫办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