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