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用能行为:(一)新建、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二)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五)其他用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