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一)新建、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二)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五)其他用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