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装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