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事故救援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发生安全事故,使用单位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电梯维保、医疗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在开展救援的同时,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