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事故救援处理、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