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乘用电梯时拉扯、打闹、跳跃、追跑;

(六)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七)在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时乘用电梯;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