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