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领产销对接,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