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智慧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领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创新。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