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以政务、营商、社会、司法等领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为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