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医疗、教育、社保、就业、养老、交通、文化、气象、支付、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智慧化应用,提供多样化、普惠性、创新性便民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响应度,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