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推行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绩效审计,促进投资绩效的提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