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厂)务公开主要采用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在醒目地点和位置设立固定的企(厂)务公开栏,以及企(厂)内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墙报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