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不力、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