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