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需要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