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和具体要求,并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实施。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