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保持原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