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验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营运性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纳入对机动车维修治理的监督管理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客运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纳入对机动车治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维修治理企业排气污染检验设备的检验管理和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销售未列入国家环保目录达标车型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