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