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