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