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