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