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单一水源供水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