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