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