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红十字会会长和副会长,可以聘请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可以从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代表和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等中产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