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提供服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