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组织、会员、志愿者、捐赠人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等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申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