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