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