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志愿服务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