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志愿者培训、志愿者人身意外保险购买等,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