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赠阅报刊、赠送市民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消费卡;(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览旅游景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接受技能培训;(三)免押金办理图书借阅证;(四)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