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