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