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