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风险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