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需要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