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恤幼、支教助学、公共交通、公共文化、文明旅游、卫生健康、心理干预、拥军优属、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防范、防灾减灾救灾、赛会服务、科学普及、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社区服务、文明创建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贫困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