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