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