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