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参加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