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