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纳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等市所辖行政区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