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产业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北海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国际国内合作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